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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收费管理规则

来源:CHC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2-11-01

认证收费管理规则

1 目的与使用范围 

为加强对认证组织认证收费的管理,规范认证收费行为,保护认证双方的利益,促进认 证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华创认证有限公司所开展的认证服务收费。

2 基本原则

本收费规则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212 号文《国家 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计价格[1999]1556 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和中 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中的要求,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认证审核的工作量(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业务领域数量、专业特点及其 他可增减因素按国际准则及国家认可委的有关要求确定。 

3 收费项目与标准

3.1 收费项目 a) 申请费:初次认证 b) 审核费:初审、监督、再认证以及申请组织变更和扩大认证领域、扩大认证范围 审核所发生的费用; c)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注册费涉及初次认证、再认证和扩大认证业务领域 的认证注册,并对不同的认证业务领域分别收取注册费; d)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更换证书费。 3.2 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单位:元) 备注 初审 监督 再认证 1 申请费 1000 / / 2 审核费 3000*人日数 3000*人日数 3000*人日数 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2000 / 2000 4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2000 2000

4 审核人日核算方法

管理体系审核的人日数与受审核方管理体系覆盖人数、审核类型(初再认证、监督)、认证业务范围、风险程度、行业特点、管理体系成熟度、多现场等因素相关。人日数 包括文件评审、审核组准备、现场审核和最终报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预审核等所花 费的时间;各个领域审核的具体审核人日数根据有关准则制定多领域结合审核可以审核人 日数可在单领域审核人日数之和的基础上适当减少,通常考虑领域数量、结合方式及成熟度 等,按实际发生的审核人日数计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需的人/日数 按“总人日表”中规定执行。监督审核所需的人/日数按初审人日数 1/3 计算,再认证审核所 需的人/日数按初审人日数 2/3 计算。 

5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收费说明

5.1 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 5.1.1 申请费 1000 元(对扩大范围和再认证的申请不收取该项费用,对于多体系认 证收取一份申请费)。 5.1.2 审核费按实际所需人/日(总数)收取,每审核人/日收费标准为 3000 元。 5.1.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 元/体系。如需副本、子证书、换证或加印证 书,每张证书另收取工本费 50 元。 5.2 保持证书费用 5.2.1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 元/体系,每年度交纳一次。 5.2.2 监督审核费:按 1.1.2 条款执行。 5.3 预审核:预审核费按 1.1.2 条款执行,但人日数按“总人日表”规定双方协商。 5.4 再认证: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重新注册(再认证),重新注册时免收申请 费,审核费用按总人日表对照 1.1.2 条款执行,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年金不 变。 5.5 验证与复审:对审核中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对审核 中没有通过现场审核而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时,免收申请费。审核费按原费用 60%收 取,其它费用不变。 5.6 证书转换的收费标准 5.6.1 通过书面评审完成转换:收取书面评审费、注册费、申请费、证书管理费(年 金)及随后的监督、再认证审核费。 5.6.2 通过书面评审并辅以现场访问:在书面评审费基础上加收现场访问评审费,其 人日视组织规模、存在疑虑问题多少确定,通常按监督审核人日的三分之一至 二分之一收取。 5.7 收费方式 5.7.1 申请费应在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5.7.2 初次审核费的 50%应于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 部分的审核费应于现场审核前付清。 5.7.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应在相应证书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 乙方,乙方采取费到发证。 5.7.4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在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交三次年金,初次认证时, 年金应与第一次监督审核费用一起支付。第三年的年金应在本认证有效期内付 清或在再认证证书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付清,乙方采取费到发证。 5.7.5 监督审核费应于每次监督审核的 45 日之前一次支付。 5.7.6 由于申请方原因而需增加审核时间时,费用经双方协商后另外支付。 5.7.7 审核员在进行初访、审核时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认证方 支付。 

6 声明

6.1 在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调整时本公司保留调整费用的权力,并及时向申请认证方通报 费用变动情况。 

6.2 上述收费是本公司唯一财务来源,为维护本公司认证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 将谢绝一切客户的馈赠或贷款,特此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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