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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和获证组织正确使用
CHC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 CNAS 认可标志或 认可标志与 IAF 的联合标志,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的联合标志及获证组织对认 证标志的使用。
3.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标 志使用的归口管理; 3.2 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负责查寻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使用情 况并做出评价; 3.3 客户服务部日常监控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使用情况。
4. 工作内容
4.1 标志使用条件和方法 4.1.1 公司获得 CNAS 相关领域认可后,可使用 CNAS 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标志,使用 CNAS 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标志时必须与 公司的认证标志一起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CNAS 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 标志。 4.1.2 CNAS 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标志可在表明本公司获得认可资 格的有关文件(如认证证书)及宣传品中使用,如公司简介、工作人员名片、网页 上。 4.1.3 CNAS 认可标志或认可标志与 IAF MLA 的联合标志,其样式必须符合认可机构 或国际认可论坛 (IAF)发布式样,可按比例缩放,且必须完整使用,不能将其变形使 用。4.1.4 获证组织在使用 CHC 认证标志时,可采用色调图样复制,可按比例缩放,且必 须完整使用,不能将其变形使用。 4.1.5 获证组织只能将CHC 认证标志和 ANAB 认可标志使用在与获证组织管理体系 认证有关的场合,如出版物及宣传广告上。 4.1.6 获证组织不能将CHC 认证标志和 ANAB 认可标志使用在具体产品上,避免使 人产生该产品认证合格的印象。 4.1.7 下表表述了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1) 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大箱 子的上(2) 在做广告的小册子上 等 标志的使 用(3) 不带声明 不允许 不允许 允许(5) 带声明(4) 不允许 不允许(5) 允许(5) (1) 使用对象本身可以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在测试 /分析活动中,它可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使用对象可以是薄纸板等做成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 仅适用于那些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仅 一个词语声明不能构成标志。任何这样的措辞是真实的不能误导。 (4)可以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 ISO 9001 认证 的工厂里制造的”。 (5) 当使用符号或标识时,宜充分注意避免违背 CC01 标准 8.3 条的要求。 4.1.8 同时使用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时,应将两个标志并列使用。认证标志排在左边, 认可标志排在右边,公司认证标志不得小于认可标志。 4.1.9 公司在使用 IAF MLA 标志时,只能将 IAF MLA 标志与被认可机构的认可标志或 认可符号结合成一个标志使用(这种“结合标志”不会限制展示的方式,下图是一种 示例方式)。并且只能在公司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与认证有关活动中使用这个结合标 志。认证标志不得小于认可标志。 4.2 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 4.2.1 公司不同认证证书所包含的内容应符合 CC01 和 CNAS、IAF 相关要求。 4.2.2 综合管理部依据认证决定选择合适的认证证书模版制作认证证书。 4.2.3 不允许在未获准的认可业务范围中制作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4.2.4 综合管理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发放。 4.2.5 获证组织必须公司的要求正确使用,审核组在监督审核中查寻认证证书 的使用情况。 4.3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管理与监督 4.3.1 通过下列的方式,使获证组织了解标志的使用方法: ——通过公司的《获证组织须知》,明确使用要求; ——由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末次会议上介绍使用要求。 4.3.2 公司任何人员(包括审核组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对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 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的现象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依 据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4.3.3 综合管理部对不正确使用或误导使用标志的组织可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要 求其立即终止不正确使用或误导使用标志,并消除由此引起的影响。 4.3.4 对于仍不采取纠正措施的组织,审核部应作出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4.3.5 如果 CHC 发生认可标志的错用或失实的情况,应按照 IAF MD 7:2010 的规定 接受相关认可机构的制裁。4.4 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当公司暂停、撤销和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时,原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5. 引用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63 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2014 年第 5 号公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HC1 《质量手册》(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
6. 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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